兴奋剂问题是世纪之交国际体坛面临的严重挑战之一。为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促进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国际社会长期致力于反兴奋剂斗争,取得了卓有成效的进展。但兴奋剂的蔓延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反兴奋剂斗争仍将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反兴奋剂问题上,中国与国际社会有着一致的立场和共同的利益,并认真履行了自己所承担的责任。为帮助公众了解有关情况,谨以此文对中国反兴奋剂的立场、政策和实践作一介绍。
一、中国对兴奋剂问题的基本立场
兴奋剂是指因违反体育道德和医学道德而被国际体育组织禁用的药物和方法。体育运动中的兴奋剂问题由来已久,最早甚至可以追溯到公元前的古代奥运会。本世纪以来,国际奥林匹克运动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但兴奋剂滥用也成为备受关注的国际性问题。
80年代以前,中国体育界对兴奋剂问题知之甚少。随着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竞技体育竞争的日趋激烈,特别是由于体育商业化所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兴奋剂这一“国际公害”也开始波及中国。为此,中国政府的体育主管部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体委)1985年、1987年连续颁发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国际奥委会关于禁用兴奋剂的规定。但是,由于当时还不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同时也由于对兴奋剂问题的严重性尚缺乏的认识和警惕,因此未能在国内正式开展全面的兴奋剂检查。
1989年5月3日,国家体委主任办公会议专门研究了国内外日渐严重的兴奋剂问题。这次会议正式提出对兴奋剂问题要实行“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方针。5月19日,国家体委颁发了《全国性体育竞赛检查禁用药物的暂行规定》。同年12月,中国兴奋剂检测中心通过了国际奥委会组织的资格考试,正式投入使用。从此,中国的反兴奋剂斗争全面展开,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三严方针”概括了中国政府和体育界对兴奋剂问题的基本立场。使用兴奋剂损害运动员的身心健康,是一种不道德的欺骗行为;它既违背“公平竞争”的国际准则,也违反了中国现行的有关法律。应该指出,中国赞成《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奥林匹克宪章》、《洛桑宣言》和《悉尼公报》。“三严方针”与上述文件的原则立场和政策策略是完全一致的。
十余年来,中国始终如一地坚持反兴奋剂“三严方针”,努力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大反兴奋剂工作力度,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绩。对此,许多国际人士也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曾说,中国的反兴奋剂工作是世界上做得最好的国家之一。
尽管十年来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是国内兴奋剂问题仍然时有发生。特别是1994年广岛亚运会和1998年澳大利亚世界游泳锦标赛期间发生的兴奋剂事件,虽然是极少数人的个人行为,但影响极为恶劣,教训极为深刻。由于金钱和个人荣誉对一些人的利益驱动,由于少数人思想中仍存在“金牌至上”、“不用吃亏”、“不用不行”等错误观念,由于受到科技、教育、法制、经费等条件的制约,同时也由于国际环境的不良影响,中国的反兴奋剂斗争仍将是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中国政府和体育界对此有着十分清醒的认识。
二、日臻完善的反兴奋剂法律体系
十余年来,中国在反兴奋剂法律建设方面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反兴奋剂法律体系日臻完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这一规定充分阐明了中国社会主义体育的基本任务。199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第二条又进一步规定:“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这是指导中国体育工作的基本方针。
中国社会主义体育的基本任务和基本方针,决定了中国发展竞技体育的宗旨和原则。《体育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针对兴奋剂问题,《体育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用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严格检查。”针对有关法律责任问题,《体育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上规定为中国反兴奋剂工作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2.中国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法规性文件
以《体育法》为基本依据,十余年来中国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先后制定颁布了30项法规性文件,构成了中国反兴奋剂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综合类的法规性文件有《国家体委关于加大反兴奋剂工作力度的意见》(1994年)、《关于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暂行规定》(1995年)、《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1998年)等。
关于赛内和赛外兴奋剂检查的法规性文件有《全国性体育竞赛检查禁用药物的暂行规定》(1989年)、《关于对禁用药物实行赛外检查的通知》(1993)、《赛外兴奋剂检查若干规定(1995)、《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关于在体能类项目中实行赛前血液检查的试行办法》(1999年)等。
关于对使用兴奋剂行为进行处罚的法规性文件有《关于加大反兴奋剂工作力度,严肃处理违反兴奋剂检查规定的通知》(1995年)、《对使用兴奋剂运动员的教练员处罚暂行办法》(1995年)、《严肃处理违反兴奋剂检查规定的实施细则》(1997年)等。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法规性文件有《关于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工作职能作用,保证体育竞赛禁用药物规定贯彻落实的意见》(1995年)等。
关于加强运动营养保健品管理的法规性文件有《运动员使用运动营养补品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等。
3.其它法律法规
中国现行的其它法律法规,也直接或间接为反兴奋剂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在药品管理方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的)基础上,中国政府的药品管理部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性文件,加强了对药品生产及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特别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麻黄素以及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等管理办法的制定,为涉及兴奋剂的药源控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1987年制定的《中药保健药品的管理规定》和1996年制定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对中药保健药品和保健食品的管理。
1997年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涉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等国际奥委会规定禁用物质的犯罪行为作了极为严厉的处罚规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等,也为中国的反兴奋剂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
三、建立统一的反兴奋剂管理体制
十余年来,中国建立并逐步完善了统一的反兴奋剂管理体制,为反兴奋剂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中国政府体育主管部门领导、协调、监督,中国奥委会组织实施,全国性单项体育组织积极参与并各负其责,构成了中国现行反兴奋剂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
1998年5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原国家体委改为国家体育总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其职责之一是“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反兴奋剂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审批全国反兴奋剂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为此提供必要经费;领导、协调、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和全国性体育组织的反兴奋剂工作。
中国奥委会是主管全国奥林匹克事务的社会团体。为有效开展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1992年7月8日中国奥委会正式成立了反兴奋剂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检查处。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反兴奋剂的各项业务工作。
全国性单项体育组织是组织开展各运动项目的全国性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及有关国际体育组织的规定,全国性单项体育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反兴奋剂工作,配合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对本项目进行兴奋剂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有关人员和单位进行处罚。
1995年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体育主管部门也相继建立了各自的反兴奋剂管理机构。
四、实行严格的兴奋剂检查制度
十余年来,中国逐步建立了专门的检查机构和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检查人员队伍,制定并实施了日臻完善的检查计划,较大幅度地增加了每年的检查数量,不断加强了赛外以及对重点运动项目的兴奋剂检查。
1.检查机构
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检查处是全国兴奋剂检查计划的执行机构。为保证全国兴奋剂检查计划的有效实施,中国建立了一支以医务工作者、科研人员或体育教师等志愿者为主体的兴奋剂检查人员队伍,并逐步建立了相应的培训制度、考核制度及其它管理制度。目前全国共有检查官、取样员和助理取样员95名。
中国兴奋剂检测中心是全国唯一的兴奋剂检测机构。自1989年以来,该中心已连续11次通过国际奥委会的年度复试,在国际上被列为A级实验室。
2.检查计划
自90年代初期开始,中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统一的兴奋剂检查计划,检查数量逐年大幅度提高。1990年,全国共进行兴奋剂检查165例;1995年为1914例,比1990年增加了10.6倍;1999年达到3505例,比1995年增加了80%,比1990年增加了20.2倍。目前中国兴奋剂检查的规模,在世界上也是名列前茅的。1990年中国的兴奋剂检查数量仅占全世界的0.23%,1998年则提高到2.90%。1998年,中国兴奋剂检测中心的检测数量在全世界25个实验室中列第8位,而1994年仅列第17位。众所周知,开展兴奋剂检查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为此,中国政府的体育主管部门每年承担了全部的所需经费。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不仅认真开展了国内的兴奋剂检查,同时也为国际反兴奋剂斗争做出了自己积极的贡献。
中国的兴奋剂检查涉及约40个运动项目,包括奥运会的全部比赛项目。根据不同运动项目的特点,中国奥委会确定田径、游泳、举重、自行车、赛艇、皮划艇、柔道和摔跤项目为检查重点。据统计,1999年对上述8个项目的兴奋剂检查数量占全部检查数量的85%。
3.赛外检查
十余年来,中国逐步加大了赛外检查的力度,目前赛外检查约占每年检查总数的50%左右。按照国际通行的办法,中国实行“事先不通知”的赛外检查。由于中国幅员辽阔,交通、通讯尚不十分便利,在实行“事先不通知”的赛外检查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不少困难。为保证赛外检查的质量,中国自1995年开始逐步建立了重点运动员离开常驻地点48小时必须提前报告的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和处罚办法。
近年来,田径、游泳、举重等项目的国际体育组织也加强了在中国境内的赛外检查。中国的有关体育组织对他们的工作给予了尽其所能的支持和协助。
4.血液检查
为防止滥用血红细胞生成素(EPO),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参照自行车和滑雪项目国际体育组织的做法,中国从1998年开始在国内体能类运动项目中进行赛前血液检查。1999年全国对田径、游泳、自行车、赛艇、越野滑雪、冬季两项、速度滑冰等7个项目共进行血液检查317例;在第四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前的血液检查中,发现有4名运动员检查结果超过规定标准,有关部门均按有关规定取消了他们的比赛资格。
5.检查结果
随着反兴奋剂工作的不断加强,十年来国内兴奋剂检查的阳性率逐年降低,已从1990年的1.82%下降为1999年的0.46%,大大低于同期的国际平均水平(据国际奥委会统计,1998年全世界的阳性率为1.8%左右)。这标志着中国的反兴奋剂工作已经取得了初步的、但的确是卓有成效的进展。
五、对使用兴奋剂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十余年来,中国在认真执行有关国际体育组织处罚规定的同时,不断加大了对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处罚力度。1999年开始施行、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号颁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以下简称《1号令》),是现行对使用兴奋剂行为进行处罚的基本法规。
1.处罚原则
对使用兴奋剂行为进行处罚的基本原则是依法、严肃、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1号令》对“兴奋剂”和“使用兴奋剂的行为”的规定,均采纳了国际奥委会的有关定义。《1号令》还规定,全国性单项体育组织对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处罚“不得低于本规定及有关国际体育组织的规定”。
为规范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号令》对处罚程序、申诉和仲裁均作了具体规定。
对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处罚包括法律的、行政的、技术的和经济的处罚。
2.处罚规定
《1号令》对全国性单项体育组织负责实施的技术处罚和经济处罚作了详尽规定。例如:运动员第1次发生一类兴奋剂阳性时,给予不少于2年的停赛处罚和最高至8万元人民币的罚款,第2次发生时终身禁赛;对其主管教练员给予不少于1年(如负有直接责任则不少于2年)的停赛处罚和罚款,第2次发生时终身取消教练员资格;对相关单位给予警告和追加20例兴奋剂检查的处罚,如12个月内发生第2例阳性则给予该单位该项目不少于1年的停赛处罚。
如违反有关规定未能按时接受赛外检查,第1次发生时对运动员给予警告和不少于3个月的停赛处罚,再次发生时按一类兴奋剂阳性给予处罚;对教练员和相关单位也规定了类似的处罚办法。
如同一单位同一项目的运动员在全国运动会或全国城市运动会周期(4年)内发生4例以上一类兴奋剂阳性,取消该单位该项目下一届全国运动会或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参赛资格。
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罚,每2例二类兴奋剂阳性按1例一类兴奋剂阳性累计。
3.处罚的执行和监督
根据《1号令》的规定,对运动员、相关人员及单位的技术处罚和经济处罚,由有关全国性单项体育组织决定并执行,在公布处罚决定前须报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审核;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由有关单位决定并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以及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负责对处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处罚情况
十余年来,有关全国性单项体育组织对在国内兴奋剂检查中结果为阳性的120余名运动员、有不正当行为的4名运动员进行了严肃处理;对上述运动员以及在国际兴奋剂检查中结果为阳性运动员的相关人员和单位也按有关规定给予了处罚。
六、积极开展反兴奋剂教育、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
反兴奋剂工作必须以教育为基础,以科学技术为先导,必须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十余年来,中国在上述领域也取得了不同程度的积极进展。
1.反兴奋剂教育
十余年来,中国的反兴奋剂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教育为本”,注意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体育工作者正确认识兴奋剂的危害,“宁可不拿金牌也不使用兴奋剂”,建立起自觉抵制兴奋剂的坚强防线。反兴奋剂教育的基本对象是广大运动员和教练员,包括医生、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同时面向社会公众。
反兴奋剂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常识教育、健康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政治教育。
反兴奋剂教育的基本形式包括召开各种类型的反兴奋剂会议,举办培训班、讲座,出版各种形式的印刷品和录像带,在体育院校和教练员培训中开设有关课程,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教育等。
2.科学研究
在中国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全力支持下,中国兴奋剂检测中心十余年来始终注意加强检测技术的研究,不断改进检测方法,密切跟踪国际发展动态,努力保持国际领先水平。该中心与其他科研单位合作的研究成果《兴奋剂检测方法的研究与实施》曾获得1992年国家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该中心的其它成果也曾多次获得有关部门的奖励。
在社会科学、软科学和心理学方面,近年来先后组织了关于反兴奋剂管理体制、政策措施、运动员对兴奋剂的认知和态度等问题的研究及社会调查,这些科研成果已经成为有关部门管理决策和反兴奋剂教育的重要依据。
3.国际交流与合作
中国多次派代表参加了国际奥委会、政府间组织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举行的反兴奋剂国际会议,支持国际社会为反兴奋剂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庄严承诺中国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从1997年开始,中国作为观察员参加了欧洲反兴奋剂公约监督组的活动。1999年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成立后,中国作为亚洲国家代表之一成为该组织的理事。
中国先后与澳大利亚、加拿大、挪威、瑞典等国家签署了双边合作交流协议,还与法国、英国等国家开展了双边交流活动。通过人员互访、信息交流、工作评估、合作研究等活动,积极推动了双方的反兴奋剂工作。1999年,中国与澳大利亚签署了兴奋剂互检协议并开始实施。
十余年来,中国反兴奋剂专家积极参与了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的有关活动。中国兴奋剂检测中心也多次派专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与国外其它实验室的同行们保持着密切的合作关系。
结束语
十余年来中国反兴奋剂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兴奋剂体系,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提高。但是,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在反兴奋剂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中国政府和体育界有决心、有信心、有能力继续进行坚持不懈的斗争,为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道德,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促进国际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