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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奥运隐形营销暨重申伦敦奥运票务规则的声明

2012-04-27 09:42

关于打击奥运隐形营销暨重申伦敦奥运会票务规则的声明

  随着伦敦奥运会的临近,国际奥委会、伦敦奥组委和中国奥委会相继接到投诉、举报称,部分国内企业在中国奥委会辖区内擅自借助“伦敦奥运会”的名义(例如,以赠送伦敦奥运游、伦敦奥运会门票,或其他与伦敦奥运会产生关联的形式进行产品促销)开展营销宣传活动,侵犯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合法使用人的权益。为保护权利人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声明如下:

  一、“奥运”、“伦敦奥运会”等字样属于奥林匹克标志,其权利人为国际奥委会和伦敦奥组委。受国际奥委会委托,中国奥委会在辖区内负责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除国际奥委会、伦敦奥组委和中国奥委会赞助企业外,任何其他企业不得将上述标志用于商业性目的,并不得以任何与伦敦奥运会相关联的形式开展促销行为。

  二、伦敦奥运会门票购买和销售应当遵循伦敦奥组委票务规则。未经国际奥委会、伦敦奥组委和中国奥委会许可,任何企业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含有伦敦奥运会门票等内容的促销行为。

  三、本会已于2011年12月31日官方发布《关于提醒社会各界遵守伦敦奥运会票务规则的声明》(www.majils.com/rule_code/zscqbh/zysmgg/2011-12-29/2175227.html),在此予以重申。对于未经正规渠道获得的伦敦奥运会门票,其持有人的观赛权益不能得到保障。一旦受到不利影响,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由其本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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