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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奥委会对涉及索契冬奥的网络违规行为表明立场

2014-02-19 15:08

  日前,中国奥委会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有关负责人就涉及索契冬奥会的网络违规行为发表如下谈话。

  索契冬奥会开幕后,国际奥委会品牌保护部门和中国奥委会知识产权保护机构都注意到,在中国境内有部分单位和个人从事涉嫌侵犯国际奥委会、索契冬奥会组织者及参赛者权益的网络违规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企业官方微博和其他网络信息平台,发布使用索契冬奥会比赛场景及参赛者形象的产品营销宣传,其中有些已涉嫌盗用索契冬奥会赛事转播画面。

  这位负责人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互联网传播含有索契冬奥会比赛画面和参赛者形象的信息,都应严格遵守如下原则:一是分清私人及限定人群间的信息传播,与对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特别是转播报道的区别;二是不得借此利用奥林匹克标志和索契冬奥会参赛者姓名、肖像,从事商业行为和潜在商业行为;三是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奥委会有关政策、规则。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788365.com、中国奥委会互连网合作伙伴腾讯网根据自身职责和相关合同约定对中国运动员参赛盛况进行了充分的宣传报道。国际奥委会就新媒体领域的奥运会转播权有明确规定,也在中国奥委会辖区内对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做出了授权。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地方法院,已就伦敦奥运会电视转播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做出了判定视频分享网站运营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判决。

  这位负责人特别强调,根据国际奥委会有关规定和奥运会参赛者在参赛、报名时做出的承诺,为非奥林匹克市场开发合作企业代言的奥运会参赛者,不得利用奥运会参赛身份为前述企业代言,其在奥运会期间的广告代言行为也受到严格限制甚至禁止。同时,任何奥运会制证人员和持票观众,在取得相关票证时,也都做出过不得将其获取的奥运会画面及音视频素材用于公开宣传报道和商业目的的承诺。他透露,中国奥委会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已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相关企业及网络运营商发出了限期整改的告知函件。

  他特别指出,对知识产权特别是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力度和水平,是国际奥委会考察奥运会申办国和主办城市的重要指标之一。希望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能切实顾全大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国际奥委会有关规则,以实际行动支持我国申办、举办冬奥会、青奥会等奥林匹克体育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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